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3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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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08號

原告 范群亮

訴訟代理人 朱逸群 律師

複代理人 賴軒逸 律師

被告望安鄉(澎湖縣望安鄉公所管理)

法定代理人 許賢德

被告 謝平

林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1月29日所為判決,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澎湖縣望安鄉公所」之記載,應更正為「望安鄉(澎湖縣望安鄉公所管理)」。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原告聲請裁定更正,並無不合,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李婉玉

                  法 官 林 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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