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3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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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42號

聲請人

即被告 許建平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我母親現在已70幾歲,她身體不好,她自己住在日本無人照顧,我羈押到現在都無法聯繫母親,很擔心不知道母親身體狀況怎麼樣,請求准予讓我交保,讓我聯繫母親,盡快處理安排母親從日本回台灣定居等語。

二、聲請人即被告許建平前因涉犯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移審本院,而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竊盜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故裁定被告自民國114年4月7日起羈押3月在案,先予敘明。

三、所謂執行羈押之必要與否,或執行羈押後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自許由法院按照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而為認定。查本件由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程序上核無不合;又依卷證資料,被告除涉犯本件加重竊盜等罪嫌外,亦於相近期間在彰化地區另涉犯至少3起竊盜案件,刻正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審理中,堪信被告確有反覆實施同一竊盜犯罪之情事,若未予羈押,難認可達防止被告再犯及防衛社會安全之目的,是本件尚無從以具保等方式代替羈押之執行,仍有羈押之必要。準此,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育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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