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68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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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897號

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務人 林芝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陸仟壹佰零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林芝聿於民國108年11月15日向聲請人申辦無擔保債務協商(帳號: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6897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06107元

林芝聿

自民國112年08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000%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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