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豐簡字第29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鄧富元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
速偵字第29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鄧富元犯竊盜未遂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詳如附件)。
二、核被告鄧富元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之竊盜
未遂罪,被告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爰依刑法第
25項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三、本院審酌被告鄧富元漠視法令,恣意竊取他人財物,欠缺尊
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至為顯明,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
均非可取;併斟酌被告為二、三專畢業之教育程度(參其個
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之
生活狀況(參其警詢筆錄),且犯後已坦承犯行,態度尚可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
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項、第25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
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提
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
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
書記官江婉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