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315號原告 黃筱珊 上列原告與被告 孔珮潔 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應提出門牌號碼台中市○區○○路○○巷12樓之2房屋之稅籍資料,若未於函到5日內提出,訴訟標的價額逕依民事訴法第77條之12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165萬元核定之。
中華民國110年7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穗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15日
書記官蘇文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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