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5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逸宏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逸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逸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110年1月20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於109年2月17日判處有期徒刑108年7月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1年1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1)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於107年2月27日以107年度審訴字第2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及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7年12月13日以107年度上訴字第1173號判決駁回上訴,並於108年1月25日確定;(2)新北地院於107年4月13日以107年度審訴字第35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並經最高法院於10年11月15日判決駁回上訴確定;(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於107年7月31日以107年度審簡字第14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並於107年9月25日確定;(4)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下稱南投地院)於108年8月27日以10年度訴字第1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並於108年12月17日撤回上訴而確定;(5)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新北地院於109年2月27日以108年度簡上字第1084號判決撤銷原判決,並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6)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於109年1月10日以108年度審簡字第8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並經士林地院於109年5月14日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7)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新北地院於109年2月24日以108年度審訴字第226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並經最高法院於109年9月29日以109年度台上字第4725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且上開案件,先由臺灣高等法院就(1)至(3)所科之刑,於109年1月17日以108年度聲字第443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並經最高法院於109年3月25日以109年度台抗字第377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復由南投地院就(1)至(4)所科之刑,於109年2月17日以109年度聲字第10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並經最高法院於109年11月10日以109年度台抗字第1758號裁定駁回再抗告確定;另由士林地院就(5)、(6)所科之刑,於109年7月15日以109年度聲字第91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9年8月12日以109年度抗字第1313號駁回抗告確定;復由士林地院就(5)至(7)所科之刑,於109年12月11日以109年度聲字第1520號裁定更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0年1月20日以110年度抗字第78號裁定駁回抗告,並於110年2月8日確定。而受刑人於108年7月8日入監執行上開108年度聲字第4437號裁定並接續執行上開109年度聲字第101號、109年度聲字第919號裁定所定之應執行刑1年6月、7月,及就上開109年度聲字第1520號裁定之應執行刑1年6月換發執行指揮書,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1年7月7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64日後,刑期屆滿日為111年5月4日;嗣受刑人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0年1月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840101號核准假釋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0年1月5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840101號函及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影本在卷可稽,是聲請人向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即本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吳佩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婕宜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