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308號原告 林月英 被告臺中市高鐵新市鎮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李柏卲
一、按訴訟標的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價額所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及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第1項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鎮○段○○○○○○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並點交予原告;第2項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4,176,370元,及自民國110年7月10日起至被告將前開第1項所示土地點交予原告之日止,按日以31,849元計算之違約金。上開第1項聲明所述土地,據原告陳報之契約價款為5億5800萬元;而第2項聲明為附帶請求違約金,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初步核定為5億58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418,6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7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金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7月15日
書記官吳欣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