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279號原告 吳沛瑄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榮城 間請求返還代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3,2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0年7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意鈞不得抗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10年7月15日
書記官林舒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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