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交抗字第2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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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交抗字第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5年度交抗字第236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交聲更㈠字第22號,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裁定(原處分案號: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北市裁三字第裁22-ACV24461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者,處新台幣(下同)6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又汽車駕駛人,曾依第35條第3項前段之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此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3項、第67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即受處分人甲○○於民國93年11月30日23時許,駕駛車號000000自小客貨車,搭載配偶 劉麗蘭 ,途經臺北市○○○路時,為執行攔檢勤務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警員攔停,因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為警掣單舉發,認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3項前段規定,經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於94年1月20日裁處受處分人罰鍰6萬元,並吊銷其駕駛執照,3年內禁考。
三、聲明異議意旨略以:93年11月30日當天,抗告人開車前往新莊聚餐,因有酒意,抗告人之配偶劉麗蘭特別搭計程車前往新莊,由劉麗蘭開車載抗告人返家。警方攔檢當時之自小客貨車駕駛人係劉麗蘭,而非抗告人,在警方攔檢之前,抗告人與劉麗蘭更無互換位置之情形,警方要求對抗告人為酒精濃度測試,抗告人以非汽車駕駛人為由拒絕,並未違反交通法規。況警方攔檢之路段道路交錯複雜,夜間照明不清楚,原處分機關未進一步查明,逕為受處分人拒絕酒測之裁罰,於法不合,應予撤銷等語。
四、抗告人對其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事實,並不爭執,故本件應斟酌之重點在於93年11月30日抗告人離開新莊後,是否曾親自駕駛自小客貨車?經查:
⒈飲酒之人與未飲酒之人共乘汽車,實際係何人駕駛該汽車,
繫於相當多的各類因素,無法由單一的成因作判斷。而一個行進路程中,其間是否有駕駛人變更情形,更無法以路程一開始之初,係何人駕駛為依據。
⒉93年11月30日晚間與抗告人一同在新莊飲酒之證人 嚴文成 固
到庭證述「當天是將抗告人扶到副駕駛座位」等語,然此陳述,僅止於證明抗告人在離開新莊時,自小客貨車之駕駛人非抗告人,至於離開新莊後至臺北市○○○路之間,駕駛人是否始終非抗告人,因其間尚有相當路程距離,無法以之判斷,證人嚴文成之陳述,即難為有利抗告人之認定。
⒊本件警方攔檢當時之駕駛人雖為抗告人之配偶劉麗蘭,抗告
人係坐在車內乘客位置,然抗告人與劉麗蘭在為警攔檢前之臺北市○○○路上,在車道上有停車後下車互換位置等情,業據證人即當時執行攔檢勤務之警員 林仲一 、 葉憲超 到庭證述其等親眼目睹互換情節詳明,其等與抗告人素不相識又無怨隙,於本院所為之證詞復受具結程序及偽證罪之擔保,實無故意設詞誣陷受處分人之動機與必要。
⒋由抗告人提出之卷附現場夜間照片,現場乃係路燈密集林立
路旁之道路,整體視線礙於夜間,自無法如日間之明亮程度,然相較於一般夜間道路,照明程度已足,絕非昏暗不清。況抗告人自承警方攔檢時,立即質疑抗告人有互換位置,實際駕駛人為抗告人,並要求對抗告人酒測,足見警方對於本件自小客貨車在警方實際攔停前之客觀行進動態,已投入高度的注意及觀察,參以警員當時執行勤務時位置、角度與抗告人互換位置之地點間無任何阻擋視線之障礙(見證人林仲一於95年1月20日提出之現場夜間照片1幀)等情,益證警員林仲一、葉憲超並無誤認情況。
⒌至於證人劉麗蘭雖到庭證稱「當時沒有換位置」等語,然證
人劉麗蘭與抗告人乃夫妻關係,本件攸關抗告人涉及公共危險刑事罪責,其所為證詞,本難期待衡平又不予刻意迴護,可信度實值懷疑。
⒍此外,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93年12月29日北市警南
分交字第09362974000號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93年11月30日北市警交大字第ACV244611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94年1月20日北市裁三字第裁22ACV244611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
五、綜上所述,抗告人於93年11月30日離開新莊後,有親自駕駛自小客貨車情形,抗告人為汽車駕駛人,既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原處分機關援引首揭規定,裁處罰鍰6萬元,並吊銷駕駛執照,3年內禁考,於法無不當,原審因此裁定抗告人之異議,核無不合,抗告意旨以空泛之官官相護之詞任意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抗告應予駁回。
六、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6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11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許國宏
法官楊貴志法官許增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鄒賢英中華民國95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