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竹簡字第42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竹簡字第4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竹簡字第421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因另案在臺灣新竹監獄受刑中)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核退偵字第2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避免教育召集,而無故逾應召期限貳日,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證據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甲○○於民國94年2月16日後之某日,收到經其父親 傅金慶 於同年2月16日簽收轉交之…」、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4行)復有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本,…(第7行)新竹後備司令部教育召集可下令人員清冊…」應予更正、補充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
4款之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之罪。爰審酌被告無故逾教育召集應召期限2日,妨害國防部對後備軍人之管理及召集,固有不當,而其犯罪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5年5月5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馮俊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5月9日
書記官柯雅菱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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