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司法院--訴願決定112年訴字第82號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
司法院訴願決定書112年訴字第82號訴願人 郭俊良 上列訴願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不服最高行政法院應作為而不作為,提起訴願,本院決定如下:
主文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訴願法第77條第7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七、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故對於已決定的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依訴願法第77條第7款規定,應為不受理的決定。
二、訴願人前因都市計畫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審理105年度判字第654號事件,至今未依行政訴訟法處理其於民國
105年12月21日提出的行政訴訟聲請法官迴避狀,最高行政法院應作為而不作為已損害訴願人的重大訴訟利益,於是提起訴願,已經本院106年訴字第95號訴願決定不受理在案。訴願人多次重行提起訴願,經本院107年訴字第
26、48、53號、108年訴字第10、41、85、100號、
109年訴字第11、38、72號、110年訴字第
7、57、111號、111年訴字第23、67、119號、112年訴字第28號訴願決定不受理在案。本件是訴願人對已決定的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不符合法律規定,應不予受理。
結論:本件訴願為不合法,依訴願法第77條第7款,決定如
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吳三龍
委員 楊思勤 委員 蔡志方 委員 林昱梅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范姜真媺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黃麟倫 委員 周玫芳 委員 李釱任 委員 程怡怡 委員 陳美彤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1號)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