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審家上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審家上字第257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乙○○間離婚等事件,對於民國113年8月23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婚字第140號判決,關於會面交往及扶養費酌定部分,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林俊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
書記官秦湘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