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上訴字第1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上訴字第1119號上訴人即被告KULLAGJON(加拿大國籍)選任辯護人 陳麗雯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KULLAGJON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壹拾參年拾貳月貳拾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KULLAGJON(以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訊問及核閱相關卷證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運輸第三級毒品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13年9月24日起執行羈押3月,至同年12月23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本院訊問被告及聽取檢察官、辯護人之意見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慮及國家審判權及刑罰執行權遂行之公益考量,衡諸比例原則,認被告仍有羈押之必要性,應自113年12月24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郭瑞祥
法官陳宏卿法官陳玉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姁穗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