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司法院--訴願決定112年訴字第74號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因 陳情 等事件
司法院訴願決定書112年訴字第74號訴願人 葉文富 上一人貿眾裝潢有限公司代表人葉文富上列訴願人等因陳情等事件,不服最高法院書記廳民國112年
2月6日台文字第1120000084號函及臺灣高等法院112年
2月24日院高文廉字第1120001141號函,提起訴願,本院決定如下:
主文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訴願法第77條第7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七、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故對於已決定的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依訴願法第77條第7款規定,應為不受理的決定。
二、訴願人等前因陳情等事件,不服最高法院書記廳民國112年2月6日台文字第1120000084號函(下稱最高法院
112年2月6日函)及臺灣高等法院112年2月
24日院高文廉字第1120001141號函(下稱臺高院112年2月24日函),提起訴願,經本院112年訴字第
48、50、56至59號訴願決定不受理在案。本件訴願人等復就最高法院112年2月6日函及臺高院112年2月24日函提起訴願,係對已決定的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不符合法律規定,應不予受理。
結論:本件訴願為不合法,依訴願法第77條第7款,決定如
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吳三龍
委員 楊思勤 委員 蔡志方 委員 林昱梅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范姜真媺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黃麟倫 委員 周玫芳 委員 李釱任 委員 程怡怡 委員 陳美彤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1號)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