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9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920號原告 張嘉家 即 張珮雯 訴訟代理人 郭栢浚 律師
林士龍 律師 彭大勇 律師被告 柯文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書記官蘇冠杰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9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920號原告 張嘉家 即 張珮雯 訴訟代理人 郭栢浚 律師
林士龍 律師 彭大勇 律師被告 柯文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書記官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