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9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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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9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920號上訴人 張嘉家 即 張珮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柯文芳 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4月30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按上訴所得受之利益,應依上訴之聲明定之;向第二審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56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1,565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5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8日
書記官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