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2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2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28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甲○○」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乙○○」。
理由
一、判決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與判決之本旨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依刑事訴訟法第199條(即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由法院以裁定更正,此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被告「甲○○」之記載,應係被告「乙○○」之誤寫,揆諸首揭說明,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魏于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