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8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8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85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字第39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甲○○前犯未經許可持有子彈以及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裁判及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原確定判決所處罰金及沒收部分,不在定執行刑範圍,仍應按原確定判決執行,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蒨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
書記官楊國色附表:
┌─────┬───────────┬────────────┐│編號│1.│2.│├─────┼───────────┼────────────┤│罪名│未經許可持有子彈│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有期徒刑1年,減為有期徒│││徒刑2月│刑6月│├─────┼───────────┼────────────┤│犯罪日期│96年3月23日│96年3月22日│├──┬──┼───────────┼────────────┤│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96年度偵字第1795號│96年度毒偵字第1169號│├──┼──┼───────────┼────────────┤│最後│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事實│案號│96年度嘉簡字第1366號│96年度訴字第780號││├──┼───────────┼────────────┤│審│判決│96年8月31日│96年9月29日│││日期│││├──┼──┼───────────┼────────────┤│確定│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6年度嘉簡字第1366號│96年度訴字第780號││├──┼───────────┼────────────┤││確定│96年9月20日│96年10月22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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