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4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四九六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一0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判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詳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曾家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