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4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四八О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一四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MDMA拾顆(毛重叁點叁公克)、大麻煙壹支(驗餘淨重零點捌叁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九一三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扣之第二級毒品MDMA十顆(毛重三.三公克)、大麻煙一支(驗餘淨重0‧八三公克),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亦定有明文。查前述案件中扣案藥丸十顆及捲煙一支,經各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及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分別含有MDMA及大麻成份,有前開鑑識中心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北市鑑毒字第六三八號及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一年二月一日調科壹字第0四000二八八七號鑑定通知書附於前揭偵查卷可稽,係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不得持有,為違禁物無訛,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梁哲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詹志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