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桃簡字第1248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5年7月31日下午5時整在本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人員如下:
法 官 林家賢
書記官 劉璟佳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記
載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
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票據金額及利息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一紙(均影本)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
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書記官劉璟佳
法官林家賢
以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劉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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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5年度桃簡字第1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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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票據號碼│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臺幣)│發票日│提示日│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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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AL035181│甲○○│國泰世華商業│三十二萬元│九十四年九│九十四年十二月││
││││銀行桃興分行││月九日│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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