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小字第3423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北小字第3423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訴訟代理人  曾凱義
       陳秋芳
被   告  呂佳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
年度板小字第2435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
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肆仟伍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五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捌萬肆仟伍佰貳
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向訴外人力國際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力新公司)訂購DVD,並採分期付款買賣方式繳款,自
民國104年10月26日至106年9月26日,計24期,每期繳款新
臺幣(下同)4,025元,總價金為96,600元,力新公司並同
時將前揭分期債權讓與原告,惟被告僅繳付3期即未再繳款
,顯已違約,其餘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迭催未理,迄
今仍積欠84,525元,爰依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
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84,525元,及自10
5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遲延利息
,暨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做
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請求給付本金及利息部分:
經查,原告前揭主張,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分期付款申
請書、分期付款繳款明細為證,而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後,
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
斟酌,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堪認其主張為真實。從而,
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
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㈡請求給付違約金部分:
⒈按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
民法第250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觀諸分期付款約定書
第10條約定:「申請人如有延遲付款、…,所有未到期分
期價款視為提前全部到期,受讓人得不經催告,逕行要求
申請人及其保證人立即清償全部債務。並另支付自遲延繳
款日或違約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百分之二十約定利
率計收遲延利息,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約定利率計收之
違約金。」等語,則被告既未依約繳款,則原告請求被告
給付因違約事實所生之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約定利率計收
之違約金,自屬有據。
⒉惟按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
法第252條定有明文。查定型化契約條款,乃企業經營者
為與不特定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型契約之用,所提出預先
擬定之契約條款。由於該條款內容係企業經營者所預先、
片面擬定,通常僅為自身之最大利益考量,將不利益之風
險轉嫁由消費者承擔,而一般消費者於訂約之際,亦因缺
乏詳細審閱之機會及能力,或因市場壟斷而無選擇機會,
或因經濟實力、知識水準造成締約地位實質上之不平等,
以致消費者對於該內容僅能決定接受或不接受,別無討價
還價之餘地。經查,原告因被告遲延給付,除受有利息損
失外,尚難認有其他損害,原告猶以單方擬定之定型化約
款,向消費者即被告收取週年利率20%計算之遲延利息,
已因此獲取大量之經濟利益,若再課予被告給付如約款所
示計算之違約金義務,則合併上述遲延利息計算,被告因
違約所負之賠償責任,將高達年利率20%以上,明顯偏高
,且有規避法定利率上限予以巧取利益之嫌。從而,依首
揭規定,本院認原告請求之違約金過高,對被告有失公平
,爰予刪除其違約金之請求。從而,原告請求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
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本院並依同
法第392條第2項之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六、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事件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
其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定有明文,爰依後附計
算書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如主文所示。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翁毓潔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
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書記官林錫欽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