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193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新基
呂正信 被上訴人即被告 楊三其
傅珍枝 即永藝企業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陳新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上訴人呂正信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0000000元,應分別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8476元、2496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書記官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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