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50號原告 陳新基
呂正信 共同訴訟代理人 崔駿武 律師
施拔臣 律師被告 楊三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陳新基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80,134元,原告呂正信訴訟標的金額為1,579,200元,應分別徵第一審裁判費25,651元、16,6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並補正被告「永藝企業社」之登記地址、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書記官林沂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