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401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施世宏 被告 王國信
陳玉芬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零壹拾貳萬肆仟壹佰參拾肆元(利息、督促程序費用部分,依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壹仟壹佰肆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拾萬零陸佰肆拾肆元。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份及繕本二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書記官楊振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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