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1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八八二號
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
送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二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佰陸拾貳萬柒仟陸佰陸拾柒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萬貳仟零玖拾叁元,折合新台幣陸萬陸仟貳佰柒拾玖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萬陸仟貳佰叁拾肆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
(四)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將繕本貳份逕送被告另副知本院。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
書記官郭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