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建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建字第266號原告祐明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振翔 原告新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貴雄 被告隆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忠興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以其等與被告間各簽訂承攬契約,而被告未依約給付工程款款為由,訴請被告應給付其等工程款等情,有卷附起訴狀可憑(見本院卷第6頁)。惟觀諸卷附原告提出之承攬契約第29條約定:「法院管轄:本工程若發生訴訟,雙方同意以板橋地方法院為審管法院」(見本院卷第32頁、第45頁),足見兩造間對於本件因承攬契約而生之爭執,業已以書面合意由台灣板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至明。從而,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絮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9月5日
書記官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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