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2年度竹北簡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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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02年度竹北簡字第239號
原 告 劉瑞星
兼
訴訟代理人 陳隆南
被 告 徐文健
徐文康
徐文政
徐文治
兼上列四人
訴訟代理人 徐文弘
被 告 張双欽
訴訟代理人 張金琦
被 告 張金燈
張金郎
張金瀛
兼上列三人
訴訟代理人 張金明
被 告 張國楠
張國祥
張國紋
吳劉明珠
張瑞深
張瑞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20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件即竹北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表一
分割面積表中關於「 張今燈 」之記載,應更正為「張金燈」。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
書記官陳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