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2年度竹北簡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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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02年度竹北簡字第239號
原   告  劉瑞星

訴訟代理人  陳隆南
被   告  徐文健
       徐文康
       徐文政
       徐文治
兼上列四人
訴訟代理人  徐文弘
被   告  張双欽
訴訟代理人  張金琦
被   告  張金燈
       張金郎
       張金瀛
兼上列三人
訴訟代理人  張金明
被   告  張國楠
       張國祥
       張國紋
       吳劉明珠
       張瑞深
       張瑞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20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件即竹北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表一
分割面積表中關於「 張今燈 」之記載,應更正為「張金燈」。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
書記官陳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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