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港簡字第121號
原 告 顏貴香
訴訟代理人 楊勝夫 律師
被 告 侯信任
侯信行
侯弛蔚
侯孟利
侯仁彗
侯蘐薇
侯興鼎
侯亮均
侯富議
蔡 吳秀鶴
蔡東原
吳 蔡淑惠
蔡槡榆
吳敏珠
陳吳桂枝
翁 吳彩勤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吳彩雲
被 告 吳彩蓮
陳 吳玉治
陳吳英
蘇金花
陳彩雲
蘇哲弘
蘇筱晴
林 蘇金鳳
毛來發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毛玉英
被 告 蘇內在
蘇素貞
蘇啓峰
蘇啓清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蘇淑珍
被 告 蘇啓炎
蘇春燕
蘇義忠
蘇義欽
蘇春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4月16日上午10時40分
,在本院北港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陳美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
書記官林珮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