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2年度港簡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港簡字第121號
原   告  顏貴香
訴訟代理人  楊勝夫 律師
被   告  侯信任
       侯信行
       侯弛蔚
       侯孟利
       侯仁彗
       侯蘐薇
       侯興鼎
       侯亮均
       侯富議
      蔡 吳秀鶴
       蔡東原
      吳 蔡淑惠
       蔡槡榆
       吳敏珠
       陳吳桂枝
      翁 吳彩勤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吳彩雲
被   告  吳彩蓮
      陳 吳玉治
       陳吳英
       蘇金花
       陳彩雲
       蘇哲弘
       蘇筱晴
      林 蘇金鳳
       毛來發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毛玉英
被   告  蘇內在
       蘇素貞
       蘇啓峰
       蘇啓清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蘇淑珍
被   告  蘇啓炎
       蘇春燕
       蘇義忠
       蘇義欽
       蘇春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4月16日上午10時40分
,在本院北港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陳美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
書記官林珮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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