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37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貴秀 即律泰記帳士事務所
送達代收人 林永勝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泰孚電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6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