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交附民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
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昱裕 律師被告乙○○
蔡嫺慧 即 福興 行上列被告因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3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劉榮服法官巫政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妙瑋中華民國94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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