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306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零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1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介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1月18日
書記官林豐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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