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0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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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0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7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089號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被告法定代理人 陳田錨 訴訟代理人 柳俊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等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聲請意旨以:被告被訴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因被告總公司設於「高雄市○○區○○○路○○號1樓」,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法院即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聲請將本件訴訟轉移至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等語。
二、按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15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第三人異議之訴,係原告聲請撤銷本院94年度執全字第137號假扣押強制執行程序,本院自屬前揭法條規定之「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前段之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
三、本院就兩造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為有管轄權,相對人向本院提起訴訟並無不合,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4年11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3項,移送訴訟之聲請被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4年11月18日
書記官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