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0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0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086號
聲請人大發環科實業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和彰環科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乙○○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95年存字第2011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貳拾伍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而訴訟費用擔保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
4條第1項第2款及第10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交還支票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3354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處分債權,曾提供新台幣250,000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5年度存字第2011號提存事件在案。
三、茲聲請人主張該事件業經相對人同意返還提存物,並提出和解書、同意書及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各1份為證,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該擔保金,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第10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4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李代昌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7月4日
書記官林豐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