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小字第194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小字第1948號
原   告  張家維
被   告  陳潔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9年10月31日下午3時10分在本
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書記官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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