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21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一八八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男三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九四九七號),甲○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曾犯有竊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甫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日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五日上午十一時許,在臺北縣三重市○○街○○○號前,趁丙○○及丁○○卸貨未及注意之際,竊取其二人所持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得逞,嗣經丙○○及丁○○發覺有異,追至臺北縣三重市○○路與中華路口而查獲,因認被告涉有竊盜罪嫌云云。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業於九十一年八月十三日死亡,此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乙紙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游秀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甲○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張玉如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