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18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8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八七二號
具保人即被告甲○○男三右列具保人即被告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即被告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六一0六號)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楊千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河東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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