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9年度湖簡字第88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簡字第886號
原   告 孫長金
一、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高盛隆 發支付命令
  ,惟該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
  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零叁佰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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