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小字第21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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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小字第2176號
原 告 廖依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其倫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474,0
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欠4,
1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