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小字第367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三宅一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貳佰肆拾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為原告管理之「三宅一生」社區住戶(建物
門牌:台中市○區○○○○街○號6樓之4),依約應按期給
付管理費予原告。詎被告自民國(下同)96年12月1日起至
97年10月31日止之管理費尚有新台幣(下同)9,240元,竟
未繳納,經原告多次催告均未獲支付,為此提起本件訴訟
,請求判決被告給付前開積欠之管理費等語,並聲明:如主
文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以供本院審酌。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會議紀錄、公
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住戶規約、建物登記謄本、積
欠管理費計算式、存證信函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
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以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
2項及第280條第3項前段、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
,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依公寓大廈管
理條例第21條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9,240元,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二)本件係小額民事判決,且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由被告負擔。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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