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53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20歲
乙○○男19歲共同蔡碧仲律師選任辯護人 李金樺 律師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均自民國玖拾肆年柒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甲○○、乙○○因恐嚇取財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係犯刑法第346條之恐嚇取財罪,且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8款規定,於民國94年2月2日執行羈押,並自94年5月2日起,再予延長羈押2月。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7月2日起,再予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進國
法官林坤志法官游悅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6月27日
書記官陳慶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