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斗補字第7號
原 告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力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巫莊滿 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十四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請求遺產分割之訴狀,並宜附具繼承系統表及
遺產清冊;民法第1151條、家事事件法第71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末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
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有如附表
所載應補正事項(補正理由詳附表說明欄所載),原告起訴
尚有以上程式之欠缺,本院已於108年1月25日裁定命補正,
惟原告迄未補正,爰再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
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沙小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
書記官陳瑶芳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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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補正事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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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繼承人 巫天后 【即被告 巫清 │原告代位債務人 巫冠霖 請求分割其自被繼承人│
││課(Z000000000)之父】之除│巫天后繼承取得之遺產,乃訴訟標的對於共同│
││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之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應將所有未主張分割遺產之繼承人列為共同│
││事勿省略)。│被告,其當事人適格始得謂無欠缺,故原告應│
├──┼─────────────┤提出左列文件,以供查對原告所提起之訴訟當│
│2.│若共有人中有已死亡之情形,│事人適格有無欠缺。│
││請一併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
│3.│重新提出以全體適格當事人為││
││被告之起訴狀,並依被告人數││
││附更正後之起訴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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