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07年度城簡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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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簡易民事裁定    107年度城簡字第116號
原   告  張昕
原   告  張炳煒
原   告  李宜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志澄 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國明 律師
被   告  黃水噴
訴訟代理人  楊增麗
       陳素鶯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八年七月九日上午十一
時,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官蔡旻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
書記官蔡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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