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單禁沒字第4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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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單禁沒字第4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禁沒字第45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阿一(即SRIPRASOETSONGSIT,泰國籍)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年度聲沒字第3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沒收銷燬之。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玻璃球壹個,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員警於民國106年4月17日14時40分許,在源潤豐鑄造股份有限公司設於臺中市○○區○○路○○○號「員工宿舍」內,查獲被告阿一(即SRIPRASOETSONGSIT,泰國籍)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並扣得被告持有施用後剩餘如附表一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送驗淨重0.0144公克、驗餘淨重0.0133公克),與被告所有而供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玻璃球吸食器
1個,而被告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6年10月30日以106年度毒偵字第1928號為不起訴處分。惟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屬違禁物,而玻璃球吸食器則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項、第38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與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屬第二級毒品;查獲之第
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員警,於106年4月17日14時4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號「員工宿舍」,,查獲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並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透明結晶1包與附表二所示之玻璃球1個,經本院以106年度毒聲字第430號刑事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6年10月17日自臺中看守所附設勒戒所執行完畢釋放,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192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經本院核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1928號偵查卷、本院106年度毒聲字第430號卷無誤,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透明結晶1包,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認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無訛(詳如附表一所示),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6年5月2日草療鑑字第1060400391號鑑驗書1份在卷可憑(見106年度毒偵字第1928號偵查卷第22頁);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玻璃球1個,為被告所有且供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已據被告供承在卷(見警卷第9頁反面、106年度毒偵字第1928號偵查卷第7頁反面),本院因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至第2項所示。至送鑑耗損之甲基安非他命結晶,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之36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珮琦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附表一: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及重量│鑑定結果│├──┼────┼────────────┼─────────────┤│1│透明結晶│1包(送驗淨重0.0144公克│經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驗餘淨重0.0133公克)。│結果,認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見106年度毒偵│││││字第1928號偵查卷第22頁)。│└──┴────┴────────────┴─────────────┘附表二: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備註│├──┼─────────────┼────┼──────┤│1│玻璃球│1個│阿一所有而供│││││其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用│││││之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