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上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上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字第71號上訴人中國報系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中晨報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1,600,00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25,260元。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並委任律師為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24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金石法官林健彥法官謝肅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24日
書記官張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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