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上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字第71號上訴人中國報系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中晨報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7月27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正本並於民國99年8月26日合法送達乙節,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14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蔡明宛法官魏式璧法官李昭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9月14日
書記官張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