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7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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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7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91號原告 蔡佩珊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長青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求為判命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及其利息,惟原告既未依法繳納裁判費,其陳報之被告住所(參見民事起訴狀所載之被告地址),亦非位處本院轄區,兼之原告並未說明本件侵權行為地之所在,以致本院就本件有無管轄權尚有疑慮。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①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②提出書狀說明本院就本件有管轄權之依據。倘上開裁判費(即第①項)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書記官姚安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