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7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7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29號原告 簡茂男 訴訟代理人 李奇哲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詹力帆 間清償債務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美金53,89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而依原告於民國112年10月12日起訴時之臺灣銀行現金賣出美金匯率32.395元計算,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45,864元(計算式:美金53,893元×32.395=1,745,86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民事庭法官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書記官羅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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