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繼字第8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司繼字第8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848號聲請人 周慶昌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在民法繼承編施行前開始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不適用民法繼承編之規定;其在修正前開始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亦不適用修正後之規定,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定有明文。而繼承開始於臺灣光復以前者(民國34年10月24日以前),應依有關臺灣光復前繼承習慣辦理,亦有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1點可參。然關於繼承之拋棄,臺灣於日據時期並無慣例可循,解釋上應援引日本舊民法之規定,於繼承開始後3個月內為之(見法務部編印「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2004年7月第6版,第501頁),惟仍必以繼承開始時為生存之繼承人。蓋繼承人既為承受遺產上一切權利義務之主體,自須以有權利能力為前提;若繼承開始時尚未出生,即無繼承之資格,此即「同時存在原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王乞食 之繼承人,因被繼承人於昭和18年(即民國32年)10月21日死亡,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具狀聲明拋棄繼承,請准予備查等語。
三、查本件被繼承人王乞食於32年10月21日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外曾孫等事實,固據聲請人提出除戶戶籍謄本、相關親屬戶籍謄本為證,惟聲請人係00年00月0日出生,則本件被繼承人死亡時,聲請人尚未出生自明。是依前揭說明可知,聲請人於本件繼承開始時尚未出生,其即非應為繼承之人,從而聲請人周慶昌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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