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勞簡上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勞簡上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勞簡上字第三號
上訴人連泰紙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訴人與甲○○因九十二年勞簡上字第三號給付補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並提起反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壹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陸仟叁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陳鴻斌
法官王萬金法官吳振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陳玲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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